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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:出台旅游新规 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 导游均受罚

2017-03-02 21:26:46

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,旅行社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的,最高罚款两万元……记者昨日(1日)从省旅游局得悉,通过前期的广泛征求意见,《4川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》昨日下发到各市州,4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标准及其实行办法同时正式发布,并从发布之日起履行。

  逼迫游客购物旅行社、导游均受罚

  根据《4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标准》(以下简称“实行标准”),旅行社、导游、领队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,对旅行社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导游人员、领队人员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、导游证或领队证。

  同时,在签订旅游合同时,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,或对同1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,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合约以外有偿服务

  最高罚5万元

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,单方面转、并旅游团,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实行标准还强调,未获得旅游者同意,将旅游业务拜托给其他旅行社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理1个月至3个月;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以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导游兜售物品

  最少罚1000元

  实行标准对导游的行动也进行了规范。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,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,或以昭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背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背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;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正告直至责令停业整理。

  另外,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、擅自中断导游活动、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等行动的,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;情节严重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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